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第4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3月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0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10月26日下午2時4
0分許,甲○○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得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1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各1份。
㈡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科刑:爰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於施用毒品時未考慮其行為之後果,於審理時方以妻子懷有身孕請求輕判,難謂其能為自己之行為負責,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