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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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張育勇 原告 張東平 原告 張恒裕 原告 張世欣 原告 張忠智 原告 張育敏 原告 張宗成 原告 張佳梅 原告 張朝城 原告 張錦超 原告 張和慶 原告張厚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 羅金闖 被告 羅汀宏 被告 羅永 明被告 羅永勵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羅永「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被告羅永勵姓名,因起訴時誤載為羅永「勳」,現據被告檢附戶籍謄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