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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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務人 李佳玲 之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佳玲之子、李佳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㈡若債務人為李佳玲之子並請確認其真實姓名且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