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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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益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罔顧他人與自己之交通安全,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且不依規定行駛超車而擦撞被害人,致被害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膝、雙肘、右足擦挫傷及右肋骨骨折等傷害(偵卷第39頁),應予譴責;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 陳學歷 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惟履行2期分期共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迄今仍有10,000元未依條件給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三、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之規定,上開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之權限,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711號被告陳永益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益未取得駕駛執照,明知不得無照駕駛;仍於民國108年8月5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同日17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於超車時,擦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夏巧娟 ,致夏巧娟人、車倒地,受有右膝、雙肘、右足擦挫傷及右肋骨骨折等傷害。詎陳永益未停留在現場,經夏巧娟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陳永益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夏巧娟委任 謝祥仁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被告陳永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不慎與告訴人夏巧娟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㈡告訴人夏巧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於上揭
時、地,騎乘前揭車輛,不慎擦撞告訴人騎乘機車之事實。㈢告訴人夏巧娟之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夏巧娟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1張。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㈤被告陳永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份。證明: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並無駕駛執照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永益所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於傷罪嫌。末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無前科,且被告與告訴人經本署檢察官轉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然被告未按期履行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檢察官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5日
書記官張巽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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