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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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5,208元│96年6月1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002│41,094元│96年6月10日起│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至104年8月31日││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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