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小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諱,且上開白色結晶經臺南縣警察局保安隊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0頁),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0.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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