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淵
籍設南投縣○○鎮○○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