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吳佳芳 被告 楊宗訓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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