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朱春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暨其上6389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蘇朱春霞、債務人 蘇秋霖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