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石兆璞 訴訟代理人 石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豪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600元(即請求騰空遷讓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