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怡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怡潔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之1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而違反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亦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三、經查:㈠受刑人江怡潔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
09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於民國110年2月2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原應按月履行如附表所示之緩刑條件,惟受刑人自110年1月起迄111年10月中僅共支付該案告訴人即被害人 黃鴻坤 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僅全部金額之12%,尚餘13萬2,000元未給付)、告訴人即被害人 王為 本6,000元(僅全部金額之0.8%,尚餘74萬4,000元未給付),被害人黃鴻坤、 王為本 等因而請求檢察官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宣告,受刑人迄今未陳報賠償證明文件,亦未向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及受刑人自上開判決確定迄今,並無在監在押等各情,有上述案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害人撤銷緩刑聲請書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院審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述諭知緩刑判決中主文所附之
負擔,依判決書內理由貳、四之記載可知係依據受刑人與被害人黃鴻坤、王為本成立之調解方案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且受刑人並未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而使該案確定,可徵受刑人已折服該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予以認同;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述判決理由內貳、四中更曾詳載:倘被告(即受刑人)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等語,則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顯為該緩刑之重要負擔,受刑人亦已明知應在上述期間履行緩刑負擔與未遵期完成之法律效果。然受刑人對2被害人得履行之期間均為自110年1月起共25期(均至112年1月),受刑人未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卻迄111年10月僅分別給付全部金額之12%、0.8%,餘均未依約定向被害人給付,與應支付數額相差甚鉅,且如今所餘期限距原來應完成者僅餘不到數月等,基於以上情形實難認被害人於受刑人緩刑期間內有受合理清償之可能。再者,基於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倘被害人無法依緩刑負擔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寬典,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嗣後猶能還款或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給付對象給付金額(新臺幣)給付方法(民國/新臺幣)1黃鴻坤15萬元受刑人願給付黃鴻坤左列金額,給付方式為110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6,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開給付如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直接匯入黃鴻坤所指定之帳戶(戶名帳號詳卷)中。2王為本75萬元受刑人願給付王為本左列金額,給付方式:⑴自110年1月至112年1月按月於每月20前給付6,000元⑵自11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萬2,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開給付如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直接匯入王為本所指定之帳戶(戶名帳號詳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