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證明書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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