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士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士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士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2年6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