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90號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5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幫助恐嚇取財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已審酌被告出賣之帳戶被利用做為恐嚇取財罪之出入帳戶,被告有容認他人利用其出賣之銀行帳戶犯恐嚇取財罪之犯意,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斟酌量刑,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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