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關於「法官林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連雅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即現行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推事亦得參與,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三年抗字第二一七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