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0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臺灣高雄│台│││臺│││││品│││地方法院│灣│九十三││灣│九十三││││危│有期徒刑拾│九十三│檢察署九│高│年度訴│九十三│高│年度訴│九十四│││害│壹月│年七月│十三年度│雄│字第二│年十二│雄│字第二│年三月│││防││九日│毒偵字第│地│七一九│月二十│地│七一九│二十八│││制│││五0六三│方│號│九日│方│號│日│││條│││號│法│││法│││││例││││院│││院││││├─┼─────┼───┼────┼─┼───┼───┼─┼───┼───┼─┤│││││台│││台│││││詐│有期徒刑陸││臺灣高雄│灣│九十四││灣│九十四│││││月,如易科│九十三│地方法院│高│年度簡│九十四│高│年度簡│九十四││││罰金,以叁│年十二│檢察署九│雄│字第一│年度三│雄│字第一│年五月││││佰元折算壹│月三日│十四年度│地│六六八│月三十│地│六六八│四日│││欺│日││偵字第三│方│號│日│方│號│││││││三九九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