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六號),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陸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