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