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淑敏
相對人
即被告 周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然原告轉帳至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所載被告之戶籍及通訊地址均為高雄市小港區,有郵政公司民國112年10月27日儲字第1121243079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