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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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淑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亦為同條例第10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正本1件及上開卷宗附卷足稽。次查,聲請人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開保單經本院函詢其解約金僅有新臺幣(下同)2,342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國壽字第1060110549號函1件在卷可憑,而本院認上開解約金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而不予分配,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再者,查聲請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其105年度所得僅有10,150元,且未請領社會補助,有勞保投保查詢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1月13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639580800號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1月9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0634182200號函在卷足稽。又聲請人稱其因左右眼白內障術後,罹有色素性視網膜失調症,且醫囑持續追蹤視野狹窄與夜盲症,故無法外出工作,現由配偶每月提供生活費6,000元,並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保證書等件附卷供參。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因視野狹窄與夜盲症無法工作,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現每月僅由配偶資助6,000元,乃低於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而其名下保單解約金僅2,342元等情,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債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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