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8日、96年12月8日、97年1月8日、97年2月12日、97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5│花東鋁業有限公│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4月18日│8,141元│26892│1357-9│││司 蔡新雄 │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6│花東鋁業有限公│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5月18日│8,141元│26893│1357-9│││司蔡新雄│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7│花東鋁業有限公│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6月18日│8,141元│26894│1357-9│││司蔡新雄│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8│花東鋁業有限公│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7月18日│8,141元│26895│1357-9│││司蔡新雄│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9│花東鋁業有限公│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8月18日│8,141元│26896│1357-9│││司蔡新雄│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