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鴻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簡鴻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3月、4月、5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4月、7月、4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
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5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32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
8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7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