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胡寶仁 被告 吳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