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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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亞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媺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年度附民字第383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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