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崇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崇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