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楊心玲 即被收養人之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第三人 楊義 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楊義(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號,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楊心玲於民國67年7月22日為第三人楊義(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號)收養,然因楊義已於68年11月13日死亡,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楊義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國小三年級被收養,不久後養父就過世了,其被收養係因為養父是榮民,沒有子女,養父要求其父親將1個小孩過姓給他,其父親答應,但實際其還是住生父家,養父住在榮民醫院,其從來沒有被養父照顧過,養父過世後,我一直都住原本的家,養父沒有親人,其沒有繼承養父之財產等語,而聲請人生母薛 劉靜惠 亦陳稱:其係在聲請人9歲時將聲請人出養給楊義,出養之後聲請人還是跟其同住;當初係因為楊義很喜歡聲請人,楊義向其丈夫要求收養聲請人,只是跟楊義姓,因為楊義生病,所以沒有照顧楊心玲,楊義過世之後,楊心玲還是跟其等同住等語,有本院100年1月2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互核相符,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楊義收養聲請人後,未曾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且在
1年餘之後即已過世,聲請人實際上並未脫離其本生家庭,綜上堪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應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楊義間之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