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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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讀衛道中學時邀同 劉翰皆蔡瓊芳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533元,約定
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下稱基準日
)起開始,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其中
如附表編號1、2之貸款,約定於基準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用人自行負擔,利率按基準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當時為6.
236%)加0.5%訂定,被告應自行負擔之利率為6.736%,
另附表編號3、4、5之貸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
計算,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後,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
定計算,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日為97年2月1日(當時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為6.236%),加計年率5%後之利率為6.736%,
又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自97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計尚欠本
金150,5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1紙、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3紙、臺灣銀行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1紙、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2紙、基本放款利率資
料1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66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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