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林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
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
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
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
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
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
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
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
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4月16日止,尚有新臺幣196
58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