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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