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告 朱陳永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陳永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億2280萬9123元,應繳一審裁判費1,837,6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7,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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