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62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明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段思妤 律師 邱清銜 律師吳明晏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晏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8月18日予以羈押,並於100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然本件業於100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經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