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工保險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哲 間請求返還勞工保險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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