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貽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貽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貽礎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8月4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5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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