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告 隋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告 隋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