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告 周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律師

被告 武怡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並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之所有權。上開建物總面積為77.6㎡,近期內與上開建物條件、地段最為相似之房地(松山區撫遠街383巷8號、屋齡50年住家用4層)於民國113年8月間之交易單價為214,96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資料查詢可憑。前開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約估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1,284元(=214,965元/㎡×77.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8萬1,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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