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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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告 林祐民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要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二樓磚造建築物及三樓鐵皮造建築物拆除、騰空,並應自上開土地上遷出,將占用部分合計約52平方公尺土地返還予原告,而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萬9,000元,有臺北地政雲網路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6萬8,000元(=60萬9,000元×52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