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瑕疵擔保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徐雯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鸞 間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