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黃勝發

黃月嬌

黃慧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 黃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