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黃勝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 黃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