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本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