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向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證據欄補充「被告陳彥蓁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自民國107年11月間起,至108年4月24日1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權商品數量為336件,數量非寡,惟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3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至74、79、93至96頁),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境免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因一時貪念而罹刑章,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業如上述,則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並斟酌被告對上開告訴人之損害賠償尚未給付完畢,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和解筆錄內容,命被告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向上開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上開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給付對象│給付金額│給付方法(民國/新臺幣)││號││(新臺幣)││├─┼────┼─────┼──────────────────┤│1│阿迪達斯│10萬元│由被告匯款至阿迪達斯公司指定之中國信│││公司││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帳戶內,其中2萬元│││││部分,應於10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剩│││││餘8萬元部分,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共5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400元,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共2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2│彪馬歐洲│7萬元│由被告匯款至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有限││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責任公司││8348號、戶名: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帳戶內│││││,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共5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100元│││││,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共1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3│拉克絲蒂│3萬元│由被告匯款至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股份有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公司││號、戶名: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帳戶內,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共6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ADIDAS商標衣服│74│├──┼────────────┼────┤│2│仿冒ADIDAS商標褲子│60│├──┼────────────┼────┤│3│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0│├──┼────────────┼────┤│4│仿冒PUMA商標衣服│28│├──┼────────────┼────┤│5│仿冒PUMA商標褲子│16│├──┼────────────┼────┤│6│仿冒PUMA商標外套│2│├──┼────────────┼────┤│7│仿冒GUCCI商標衣服│14│├──┼────────────┼────┤│8│仿冒LACOSTE商標衣服│5│├──┼────────────┼────┤│9│仿冒NIKE商標衣服│24│├──┼────────────┼────┤│10│仿冒NIKE商標褲子│30│├──┼────────────┼────┤│11│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6│├──┼────────────┼────┤│12│仿冒UNDERARMOUR商標褲子│22│├──┼────────────┼────┤│13│仿冒商標外套│3│├──┼────────────┼────┤│14│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39│├──┼────────────┼────┤│15│仿冒FENDI商標衣服│3│└──┴────────────┴────┘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陳彥蓁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陳彥蓁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於不詳時間,向大陸地區淘寶網業者,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至11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自民國107年11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街
00號旁之「維新市場」擺攤,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500元至138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於108年4月24日11時許,為執行查緝仿冒勤務之員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23張在卷可資佐證。又如附表二之扣案商品,經送鑑定結果,均認為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針對扣案之ADIDAS商標、PUMA商標、LACOSTE商標、GUCCI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針對扣案之NIKE商標商品開立之產品鑑定書4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針對扣案之FENDI商標、BURBERRY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針對扣案之UnderArmour商標商品開立之鑑定報告書1份、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顯見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確為仿冒商標商品無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彥蓁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非法陳列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檢察官呂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英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00000000│衣服等商品│││標)├─────┤││││00000000││││├─────┤││││00000000││├──┼──────────────┼─────┼─────┤│2│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衣服等商品│││(PUMA商標)├─────┤││││00000000││├──┼──────────────┼─────┼─────┤│3│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衣服等商品│││LACOSTE商標)├─────┤││││00000000││├──┼──────────────┼─────┼─────┤│4│德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00000000│衣服等商品│││標)│││├──┼──────────────┼─────┼─────┤│5│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00000000│衣服等商品│││商標)│││├──┼──────────────┼─────┼─────┤│6│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NDER│00000000│衣服等商品│││ARMOUR商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FENDI│00000000│衣服等商品│││商標)├─────┤││││00000000││├──┼──────────────┼─────┼─────┤│8│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商標│00000000│衣服等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ADIDAS商標衣服│74│├──┼────────────┼────┤│2│仿冒ADIDAS商標褲子│60│├──┼────────────┼────┤│3│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0│├──┼────────────┼────┤│4│仿冒PUMA商標衣服│28│├──┼────────────┼────┤│5│仿冒PUMA商標褲子│16│├──┼────────────┼────┤│6│仿冒PUMA商標外套│2│├──┼────────────┼────┤│7│仿冒GUCCI商標衣服│14│├──┼────────────┼────┤│8│仿冒LACOSTE商標衣服│5│├──┼────────────┼────┤│9│仿冒NIKE商標衣服│24│├──┼────────────┼────┤│10│仿冒NIKE商標褲子│30│├──┼────────────┼────┤│11│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6│├──┼────────────┼────┤│12│仿冒UNDERARMOUR商標褲子│22│├──┼────────────┼────┤│13│仿冒商標外套│3│├──┼────────────┼────┤│14│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39│├──┼────────────┼────┤│15│仿冒FENDI商標衣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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