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1號上訴人 王淑貞 被上訴人 陳黃蘭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蘭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自106年9月1日起至通行權消滅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6元及假執行部分廢棄,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因通行權乃物權,故上訴人給付償金之期間應可推定超過10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53,520元【計算式:446元×12月×10年=53,52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玉芬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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