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蘇秋源 被告 陳緗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二)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各2分之1比例分配。原告起訴固為上開2項請求,惟其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而分割之,自應按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標示│交易總價│原告權利│價額│││││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善化區慶安│9,300,000元│2分之1│4,650,000元│││段744地號土地││││││││││││││││├──┼─────────┤├────┤││2│臺南市善化區慶安││2分之1││││段19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善化區││││││裕德路58巷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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