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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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 陳丙坤 即 陳順榮 之繼承人
徐素娥 即陳順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榮之遺產範圍內,與第三人王育桑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