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意卿 被告 林文章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