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程鏵萲 被告 高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莉雯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