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500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ELAPENAEDUARDOJRDARAL即 戴拉多 、NUIQUEJANEMINUZA即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二人護照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