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00號

原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楊婷伊

被告 陳毓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2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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