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梁芷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33009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芷彤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113年國慶晚會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4日19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0號出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本於非供自用之意,於臉書平台上刊登販售「113年國慶晚會門票兩張連號」(下稱系爭門票),嗣於上開時、地以高於原票價新臺幣(下同)0元(差價3,8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含警詢錄影光碟)。
㈡手機臉書對話截圖。
㈢現場紀錄。
㈣扣案之系爭門票2張。
三、核被移送人之行為,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及其年齡
、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系爭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