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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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672號聲請人 周婉蓁 相對人 鄭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雖於載明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新北市○○區○○街○○號」全戶戶籍資料,均查無名為「鄭偉林」之人,為確認相對人身份及查明其可供送達地址,有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故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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