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張福泰 訴訟代理人 黃勝 和被告 林格民
林登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格民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